[江蘇省]關于江蘇省建設工程稅金費率調整問題的函復
2011/03/04
蘇建價函(2011)9號
南京金陵石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1年2月關于“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調整后,建設工程費用組成中稅金如何計取”的來函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江蘇省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政發(fā)[2011]3號)規(guī)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江蘇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由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稅額的1%提高到2%。
二、我省建設工程費用組成中稅金包括營業(y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1、營業(yè)稅稅額=應納稅營業(yè)額×適用稅率,稅率:3%;
2、城市建設維護稅=營業(yè)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市區(qū)7%、縣鎮(zhèn)5%、鄉(xiāng)村1% ;
3、教育費附加=營業(yè)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3%;
4、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yè)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2011年2月1日前為1%,2011年2月1日以后為2%。
以上費用折算成以不含稅工程造價為計費基礎,稅金費率為:
1、2011年2月1日以前,市區(qū)3.44%(3.445%);縣鎮(zhèn)3.38%(3.381%);鄉(xiāng)村3.25%(3.252%)。
2、2011年2月1日以后:
市區(qū):3%×(1+7%+3%+2%)/[1-3%×(1+7%+3%+2%)]=3.48%(3.477%)
縣鎮(zhèn):3%×(1+5%+3%+2%)/[1-3%×(1+5%+3%+2%)]=3.41%(3.413%)
鄉(xiāng)村:3%×(1+1%+3%+2%)/[1-3%×(1+1%+3%+2%)]=3.28%(3.284%)
其中括號內的數值適用于在計取稅金費率時保留到小數點后第三位的地區(qū)。
三、部分地區(qū)的營業(y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規(guī)定的,可按上述公式及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另行計取。
四、稅金費率調整屬于國家政策性調整,不應包含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風險范圍以內。對于2011年2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業(yè)發(fā)票開票的建設工程,調整前后工作量的劃分,按當地稅務部門具體收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